小微企業融資需要信用擔保杠桿
今年5月,李克強總理先后來到中國科學院和北京中關村創業大街考察調研,強調持續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清障搭臺,從而使新的經濟增長點破繭而出。作為創新創業的重要載體和平臺,小微企業只有獲得充足的資金支持,才能煥發生機和活力,而信用擔保則是其中的重要推力。
小微企業信用擔保制度歷史悠久
國際上看,小微企業信用擔保制度大約已有近80年的歷史。早在1937年,日本即在東京建立地方性中小企業保證協會,在開展信用評估的同時也為融資提供擔保,從而成為小微企業信用擔保的雛形。此后,美國于1953年成立了小型企業管理局(SBA),它不但為小微企業發展提供咨詢服務,而且還提供貸款和擔保。
繼日本和美國之后,德國、英國、法國、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時、荷蘭、芬蘭、奧地利、瑞士、盧森堡、葡萄牙、匈牙利、波蘭、保加利亞等歐洲國家,中國(包含大陸、香港和臺灣)、印度、韓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菲律賓、尼泊爾等亞洲國家,加拿大等北美國家,埃及等非洲國家的小微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也如雨后春筍般建立起來。
從擔保機構與政府之間的關系看,主要表現為兩大特征:
一是財稅資金給予幫扶。根據籌資方式不同,信用擔保機構大致可以分為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商業擔保機構和互助擔保機構三類。實踐表明,小微企業信用擔保行業是高風險行業,而且與保險公司基于大數定律的運作模式也有很大不同。
以美國為例,小型企業管理局的資金來源主要由聯邦和州政府分擔。當然,為了分散擔?;顒拥娘L險,更多國家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并不局限于政府。對于那些擔保體系歷史悠久的市場化國家而言,出資人還會包括銀行甚至小微企業;相反,非市場化國家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往往較為單一,主要依賴捐助人和政府,銀行出資相對較少,由小微企業或者小微企業組織出資的就更加罕見。
二是多數國家的政府機構都不直接參與小微企業信用擔?;顒樱绹∥⑵髽I管理局是個例外)。換句話說,信用擔保機構往往是由獨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實體進行操作,政府部門并不直接從事或干涉具體的擔保業務。
從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看,主要體現為三大特征。
一是確定合理的風險分擔比例。如果金融機構或者小微企業認定擔保企業愿為一切損失埋單,道德風險就會相應產生,嚴格收回貸款的決心就會弱化,以致貸款違約頻現。
以美國為例,小型企業管理局最多只為小微企業提供100萬美元的短期或長期貸款擔保,且擔保比例大約在75%上下。
再以日本為例,對于一般貸款,擔保限額為2億日元,擔保比例為70%;特別小額貸款不需要抵押品,擔保限額僅有1000萬日元,擔保比例為80%。當然,擔保機構一味躲避風險也會導致擔保體系低效。
20世紀90年代,由于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的信用擔保體系過度看重風險,只為規模較大或者已經成型的企業提供擔保,以致銀行貸款規模雖有大幅上升,獲得擔保貸款的小微企業數量卻顯著下降。
二是確定合理的收費標準。收費過高,小微企業的貸款成本就會顯著上升,只能對信用擔保機構敬而遠之;收費過低,擔保機構就會對財稅資金高度依賴,否則很難做到商業可持續。
目前,世界各國的擔保收費通常在1%-2%之間,雖然并不直接對小微企業收費,但經常通過銀行轉嫁;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使貸款擔保申請并未獲準,部分申請費用也不返還,而作為企業篩選和項目評估的沉沒成本。
三是確定合理的放大倍數。放大倍數過大,不利于有效控制金融風險;放大倍數過小,不利于擔保機構擴大影響。需要補充說明的是,放大倍數往往與擔保機構的運營時間正相關。
一些國家的擔保機構之所以無法達到較高的放大倍數,并不單純因為控制風險,還可能因為小微企業擔保需求不足,或者銀行對充分利用擔保表現勉強,或者小微企業及銀行對擔保機構并不熟悉。由于信用擔保機構的放大倍數的增加是一個漸進過程,對于一個已經運轉5年的擔保機構來說,5倍的放大率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水平,而對于一個已經運轉7~10年的信用擔保機構來說,則放大倍數可望達到10倍左右。
另外,放大倍數也與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和擔保層級有關。目前,世界各國信用擔保機構的放大倍數大約在10倍左右,但是日本和美國的信用擔保機構卻有大大高于一般的放大倍數:一方面,日本屬于多級擔保體系國家,隨著擔保層級的增加;風險分散作用得以強化,最終實現的擔保倍數也會顯著增加。另一方面,盡管美國屬于單級擔保體系國家,由于政府機構直接參與擔?;顒?,使得擔保機構因為資金后盾強大而敢于增加放大倍數。
我國信用擔保機構在探索中前進
一般認為,我國擔保行業起步于1993年。經過20余年發展,這一行業從無到有,由弱走強,在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方面發揮了較為積極的作用。目前為止,全國已有信用擔保機構約8000家,資產規模超過1萬億元,在保余額2.5萬億元左右。
為了推動信用擔保機構規范發展,一個較為完善的監管框架正在逐步形成:在中央層面,由銀監會牽頭,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等單位參加,共同組建了融資性擔保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在地方層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監管部門, 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并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在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下,部際聯席會議于2010年出臺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八項配套制度,為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提高內控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以及實施有效監管奠定了基礎。以此為基礎,中央層面還在積極調研、多方協調、持續完善,爭取早日出臺法律層級更高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條例》。
但也應看到,我國信用擔保行業要想實現健康發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一是監管力量捉襟見肘。如果把8000家信用擔保機構平攤,每個省份大約都在200家以上,只有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才能做到有效看管。從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銀監會來看,由于人員編制長年框定不變,僅僅制定信用擔保監管政策尚可應付,進一步承擔準入監管、實施風險處置職責就很難維持。準入職能落入地方以后,由當地指派的監管機構相應配備也不充足。
二是機構違規時有發生。由于小微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較高、商業可持續性較差,一些機構常常以投資理財和短期融資為幌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高息放貸,大量開辦自營業務,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
三是政府介入錯位明顯。一方面,財稅支持力度不夠,不僅資金規模較小,而且資金穩定性也不強,以致信用擔保機構抵御風險能力不足。另一方面,長官意志強烈。一些政府部門為了完成自身任務,忽視市場調節作用,對信用擔保機構的日常經營橫加干涉。
進一步推動信用擔保機構持續發展
為了推動經濟轉型和可持續發展,本屆政府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寄予厚望,而這又離不開小微企業的充分發展。因此,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及時總結國內實踐,進一步用好小微企業融資助推器——信用擔保機構,將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
第一,確保政府部門彈好鋼琴。
一方面,要增強財稅資金支持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的可持續性??傮w而言,雖然我國政策性擔保機構的比例已經有所下降,但絕對數量仍然很多,以致財稅資金捉襟見肘、難以招架?;谛∥⑵髽I對于國民經濟發展的戰略價值,有必要在財政預算資金中作出更為合理的安排。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銀行體系業已商業化運行,需要配套的擔保機構也按市場化模式運行。也就是說,各級政府必須停止對擔?;顒拥奈⒂^干預,真正實現“政策性資金、市場化運作、法人化管理”。
第二,加強行業監管體系建設。
從中央層面來講,宜在不斷提升法律法規層級的基礎之上,加快彌補制度空白或漏洞,如通過制定嚴格的信息披露標準,督促信用擔保機構定期公布經營業績和財務信息,減少因為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各類麻煩。
從地方層面來講,宜把工作重心從機構準入轉入日常監管上來,充實監管隊伍,強化風險監測,注重風險排查,著力提升監管效率;強化執行力建設,對于超范圍經營且拒不糾正者,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清退,確保信用擔保機構在規范經營的基礎上健康發展。
第三,強化擔保機構內控建設。
首先,信用擔保機構宜與商業銀行本著“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開展業務合作,施行比例擔保,做到風險分散。其次,宜不懈積累擔保經驗,逐步擴大擔保倍數。與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信用擔保機構的放大倍數明顯較低,影響了擔?;顒拥母采w面,不利于小微企業融資與發展。盡管如此,打破這一格局決不可急于求成,否則只會適得其反、釀成更大風險。
第四,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
在中央和地方信用擔保監管機構人力財力明顯不足的條件下,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不失為比較可行的替代方案。例如,可以給協會充分授權,明確只有成為會員以后,信用擔保機構才可開業經營;組織開展信用擔保機構信用評級,既要選取成績較好者予以公布,強化正向激勵,也要對排名末位者予以淘汰,徹底根除風險隱患;加強業務培訓與交流,傳導監管政策與行業經驗,促進信用擔保機構合規展業、理性發展。